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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9岁孤女高消费”,同是失信人员被限高,你知道“老赖”和“限高人员”的异同吗?

2020.12.17来源:信息中心浏览:

近日,因为无力替父亲还债,郑州9岁孤女陈蔓(化名)被当地法院限制高消费一事引发热议。据悉,陈蔓父亲在生前以5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买主王某。但是,在王某交付款项后,房子没能过户,陈蔓也无力替父还钱,最终法院向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12月15日,当地法院取消限制令,并对判决不当进行道歉。(12月16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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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此事的新闻报道中,“被限制高消费”被改成了“老赖”这一用词。然而,它们本质上是两个概念。“老赖”,也即法律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是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却恶意进行逃避者。但“限制高消费”则同时包含“无力偿还”和“拒不偿还”等多种情况。但是,某些媒体对于限制性结果的大肆渲染,甚至将“被限制高消费”在报道中等同于“老赖”的做法,不亚于是对女孩的二次伤害。


我们时常会看到一些名人因为欠债被限高而上热搜。作为当红明星或者公众人物,出门不能乘坐高铁飞机,不能入住星级酒店,不能买房买车等等,这样的处境常常会被吃瓜群众们关注和热议。


其实还有比“限高”更厉害的,就是“失信名单”。列入这个名单的人,除了消费受限之外,还有更多严厉的信用惩戒,比如不能办信用卡,不能融资贷款,不能出任公司高管、不能出境等等。



从事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在处置房抵贷款债权的过程中,我们也会发现有很多的债务人并没有意识到:如果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会有限高甚至上失信名单的风险。限高和失信名单,大家可能经常会听到,但是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都将“失信”与“限高”视为同一件事,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失信和限高是不等同的。限制高消费具体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两者有何区别……这些问题对于大多数人可能并不是那么熟悉,今天我们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1

—The first—

“限高”“失信名单”?


之所以有人会混淆“限高”与“失信”的概念,是因为“限高”和“失信”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约束、规制和惩戒,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限高”与“失信”的相同之处在于:①本质相同,都是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②均是公开性质,都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周刊(杂志)等媒体向外发布;③都是由申请方申请,由法院发起的一项法律措施;④救济途径相同。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都可以在及时履行义务后,向法院申请解除。


但是,“失信”和“限高”并非等同,失信≠限高。两者只是两种不同的惩治手段,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交叉使用,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并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不一定被限制了高消费。



2

—The second—

何为“限高”和“失信名单”


为什么说“限高”和“失信名单”这两者不是等同关系呢?因为要相信法律的严谨性,如果是一样的制度,那法律肯定不能当做两个条例来规定。虽然他们在使用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但确实是两个独立不同的制度。

“ 限高”即“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两个都是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常见的两项惩戒措施。

【限制高消费】

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但凡是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人都有可能收到“限制高消费令”(简称“限高令”),这早已经成为全国各地各层级法院用于应对千千万万个执行案件中最普遍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在各种执行措施中,限制高消费的比例无疑是最高的。

被执行限高令的,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都依法受到以下限制:

  •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旅游、度假;
  •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受到限制的各项消费行为的范围在过去的几年中呈扩大趋势,被限制的消费行为范围比此前更宽。
如果是恶意逃避执行,有能力还钱却拒绝还钱,在“限高令”之上,有更加严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老赖黑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法院会将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的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除了会被限制高消费之外,还会有其他相关惩戒措施:
  •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其他惩戒措施:


  • “执行天眼”定位;

  • 将失信被执行人手机号码强制设置“失信彩铃”;

  • 对失信被执行人“悬赏执行”;

  • 拘传、拘留、罚款;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使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在工作、生活、出行、住宿、融资、开办公司等方面,特别是入党、入伍、招录(聘)公务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竞选农村基层干部等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

—The third—

怎么区分“限高”和“失信名单”


判断的标准不同
两者的判断标准的不同点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意愿上的不履行义务

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的判断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原则上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判断标准是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虽然两者都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但是——

“失信被执行人”是因为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而“限制高消费”除了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的情况,也可能是因为被迫负债或其他原因。


  被执行的对象不同
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对象除了被执行自己,也可以用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上。

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对象,只可能是被执行人本身,不会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


比如:某一从事食品加工的公司负债800万,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此案例为虚构)。法院经查发现,该食品加工公司运营良好,现金流充足,可以认定为有偿还能力却不履行。于是,法院把该公司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朱某某进行了限高措施。




  期限不同

限制高消费:“限高”原则上要一直限制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通常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解除条件不同

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12月1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声明中提出,“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一个失去双亲、只有9岁的孩子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从“冰冷”的法律条文出发,似乎并无问题,但它让人们看到法律冰冷的一面,却没有展现出司法所应有的善意与温情。如今,对陈蔓的高消费限制解除了,但围绕房子的纠纷还没有完,在接下来的法律程序中,在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执行法官要特别注意陈蔓的未成年人身份,除了严格遵守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也要注重其心理感受,将可能的伤害降至最小,最终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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